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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9-12
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4 号 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 ] 089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月 800 元为限)]- 800 每次收入[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修缮费用(月 800 元为限)]×( 1 - 2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20% (个人住房租赁 10% ) 二、对个人房产租赁所得,可按住房 1% 、非住房 2% 附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等纳税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中的租赁业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9 月 12 日 主动公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 年9 月15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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